《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协会,英文名称:Fo Shan Business Incubation Association,缩写:FSBI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佛山设立的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区、以及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的运营机构,投融资机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加强各企业孵化载体之间及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科技孵化服务工作等机构的合作交流,促进信息与资源的整合共享,进一步提升各孵化载体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对外形成区域集聚优势,吸引资金、人才、项目落地,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及孵化载体融合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佛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物华路5-13号7座2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企业孵化载体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组织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与资源共享,开展联合孵化; (二)积极参与科技项目和理论研究探索,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参考依据; (三) 通过举办创新创业交流会、沙龙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各企业孵化载体与在孵企业同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四)举办各种针对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和科技创业者的培训活动; (五)组织专家学者,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与个案辅导; (六)协助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全市企业孵化器的运营评价、年度统计工作,以及国家、省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评审工作。 (七)积极推进服务业进入孵化载体,为孵化载体提供知识产权、财务、法律以及项目申报等综合服务; (八) 承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开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的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秘书处专职人员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见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本会党组织变更或撤销做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本会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本会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在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